戏水鸭子回不了家 岳塘区联合调委会这样调处
2020-08-28 10:06:03          来源:岳塘新闻网 | 编辑:郭璇 | 作者:陈琳 唐峰 张定强         

调解员指导当事人签订协议

岳塘新闻网8月28日讯(通讯员:陈琳 唐峰 张定强)鸭子戏水,鱼儿畅游,这些本是农村人常能见到的愉悦景象。但因在水塘围建栅栏导致鸭子回不了家,结果引发邻里矛盾冲突。近日,岳塘区联合调委会成功调解了这样一起纠纷。

2020年1月31日14时许,岳塘区荷塘街道村民李甲报警称自己的右手被人砍伤。岳塘公安分局荷塘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到现场调查情况,协助医护人员救治伤者。

原来,事发前几天,李甲的邻居李乙在李甲家旁边的一口水塘靠近李甲家这一侧围了一排竹栅栏,李甲家的鸭子到水塘内觅食游玩后找不到回家的路。李甲的父亲便将竹栅栏打开了一个口子,以方便自家的鸭子上岸回家。当日13时许李乙到李甲家找李甲父亲询问破坏竹栅栏的原因,结果与李甲父亲争执并发生推搡。之后,李甲与妹妹李丙先后从屋内出来围上前。正在砍竹子的李乙母亲张某见状,带着砍竹子的柴刀也围上前。此时,李乙与李甲父亲仍在拉扯,张某上前拉扯李甲父亲,李丙将张某推倒并压到身下,现场乱成一团。期间,李甲在争夺张某手中的柴刀时,右手掌及食指等部位多处被划伤,经伤情鉴定,构成轻微伤。

随后半年中,双方多次协商善后事宜未果。近日,李甲与李乙及双方家人经民警引导向岳塘区联合调委会驻荷塘派出所人民调解室申请调解。

受理该纠纷后,驻所调解员仔细向双方询问了事发原因及经过。李乙告诉调解员,事发水塘虽属村民组共有,但因为组里修水利工程占用部分农田,经组长及村委会干部协调,确认将该水塘交给他家使用。李乙在水塘内放养了鱼苗,为了防止鸭子吃掉鱼苗才在水塘旁边围栅栏。李乙拿出8年前村委会盖章的协议证明水塘使用权属于他家。而李甲与父亲认为协议是李乙家与他人私自签的,对组上的其他成员没有约束力,双方争论不休。

调解员及时制止了双方的争吵,提出若双方对协议的真实性有异议,可以要求在协议上签名的人员共同向村委会求证。同时,调解员向双方宣讲《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并提醒双方作为邻居,遇上烦心事,应冷静对待,积极沟通,不能诉诸蛮力压服对方。之后,调解员向李乙及张某指出,即使通过村组调配,水塘给李乙家使用,但李乙家仍应为水塘相邻的李甲家的生活、生产提供必要的便利。经调解员反复劝说,最终双方达成和解:李乙、张某补偿李甲治疗、误工费等数千元,并承诺今后管理水塘时为李甲家提供必要的便利。

日前,李乙将水塘旁的栅栏全部拆除,戏水鸭子又能回家了!

法律链接:《民法通则》

第七十四条 【集体财产所有权】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

(一)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二)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

(三)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八十三条 【相邻关系】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责编:郭璇

来源:岳塘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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